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宾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满**镇**村)。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时1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黑A2F***号小型轿车沿宾县宾西镇兴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绿色巨农公司门前处,撞在停在路边、由杨某某驾驶的黑MG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黑A2F***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宋某某逃逸。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其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宾县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 年3月27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杨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责任认定;

5.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系自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金兴波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