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宋某某,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35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苏G5****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凌州路201”号路灯杆处,在停车泊位开启左前车门时,左前车门外侧与沿凌州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苏G610****号电动二轮车右侧前部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两车局部损坏。2019年12月22日,被害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孙某某、戚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病理)字【2019】3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公物鉴(痕)字【2019】193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登梅 

检察官助理:尹贺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5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