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07年7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出租汽车),沿上海市崇明区**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路口左转弯时,因其疏于观察而撞及沿**公路由北向南骑驶至**公路路口北侧停车的由王某甲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王某甲跌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事故的经济损失赔偿已通过经济赔偿协议解决并获得书面谅解。另,宋某某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等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告人宋某某报警而案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被害人倒地位置及车辆碰擦痕迹等相关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
5.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酒精检测单、毒驾(尿检)登记表检测结果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无酒驾、毒驾。
6.公安机关调取的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事故发生时跌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5日死亡,其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7.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通行,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8.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实,涉案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及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9.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涉案车辆与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发生相撞的具体经过。
10.公安机关调取的经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起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额外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000元且获得谅解。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事发后接到家人电话才得知其父亲王某甲是从竖新菜场买好菜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时骑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其父亲自己的,手续齐全。
1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社会调查委托函复印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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