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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二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6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4时34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沿本区象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川路口西约100米处,与同方向推人力二轮环卫车的被害人朱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朱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某某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逃逸过程中又在沪杭公路戚家墩路口东约100米处发生单车事故,随后报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乙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甲、胡某某、姜某某、段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况。

2.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具有所驾车辆的准驾资格,所驾车辆正常投保。

3.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本案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

4.被害人朱某乙家属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朱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mL。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沪******奥迪小型轿车正面左部与未悬挂号牌人力二轮环卫车(设车把为车尾)右后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可以排除沪******奥迪小型轿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7.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资料,证实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在富川路口西约100米处撞到同方向推人力二轮环卫车的环卫工人朱某乙后驾车逃逸,后在沪杭公路戚家墩路口东约100米处发生单车事故的过程。

8.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乙无责任。

9.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五万元。

10.被告人宋某某的历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经过。

1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松

检察官助理:宓周琴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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