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郝某某驾驶的豫H*****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郝某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焦某某、汤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6日,郝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郝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处于植物状态,长期卧床,使死者极度消瘦,呈恶液质状态。终因合并坠积性支气管肺炎及胸膜炎、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要求路人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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