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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办公室工作人员,山东省**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号(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李某某由南向北超载、超速行驶至省道301线51KM处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撞到解某某同向停放的悬挂号牌为皖******的故障车辆尾部,造成宋某某受伤、李某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的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特别严重损伤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驾驶的鲁******号(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3km/h-76km/h。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11月18日,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为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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