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10月27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75********,小学文化,山西省壶关县人,司机,住山西省壶关县**村**号。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晋******/晋*****挂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沂水县西二环交叉路口时,右转弯过程中将右侧顺行的沂水县***街道**路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刮撞,导致刘某某被碾压后当场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达成保险外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张娜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3550****)。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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