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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及住址: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挖掘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沂源县城润生路由向南向北行至与宝丰路路口时,因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够,将行人郎某甲撞倒,造成车辆受损,郎某甲在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郎某乙、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珂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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