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0时20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郓城县郓大路**庄附近处时,与被害人高某乙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高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经郓城县**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乙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到郓城县**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崔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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