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1时20分,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特殊结构货车沿郓城县**镇**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楼村东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樊某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樊某某受伤,樊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30.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019年5月24日宋某某自动到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甲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衍清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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