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8月14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0时08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K****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山西省左权县城北大街到东长义村,由东向西行驶至G340线269km+400m(南太线65km+400m南外环东长义村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身体损失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甲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左权县公安局110接处警卡、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宋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取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送达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复印件登记表、送达回执、鉴定委托书、到案情况说明、党员情况核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任某某、王某甲、崔某某、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 勘验、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张;提取笔录、提取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峰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