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鑫、被害人近亲属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5时2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振兴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直溪交通管理所门口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被害人高某乙(男,江苏金坛人,殁年75岁)驾驶的三轮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前部与三轮自行车右后部相撞,致被害人高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调查,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方人民币126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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