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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3********,汉族,中专,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路**号楼**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20年10月26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06时48分许,宋某某驾驶黑M****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S309省道208KM+200M处,由西向东行驶,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驶入道路北侧沟内,在沟内翻车,翻车后起火,造成宋某某受伤,同车乘车人李某某死亡,自驾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省融锦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宋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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