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辽N****C号车沿朝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台子镇三岔口村段处时,碾压躺卧在路上的某某某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辉
检察官助理:商伟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