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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4时32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浙APT****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街街道**名苑西门地方下客后在掉头时,与沿**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徐某甲驾驶的杭备407******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徐某甲经医院抢救后于2019年12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后继发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记录,火化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自行车系统核查结论单,备案信息详情,上牌登记目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收条,维修清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人员档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肖某某、牛某某、汤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玲娣

检察官助理 李叶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卷、光盘3张(卷内)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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