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Q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东海县双店镇代相村东侧路段时,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越前方同向王某甲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王某甲避让时拖拉机失控侧翻,致王某甲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直接离开现场;2019年8月31日,经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劣迹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111号、**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公交认字[2019]第0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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