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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赤城县赤城镇阳光小区南门西侧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人邴某某相撞,事故造成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81mg/100ml。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邴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武某某、芦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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