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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冀J*****/冀J****挂)豪瀚牌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涞涞高速公路6公里+9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致车辆失控,与右侧护栏相撞后向左侧反弹后,与魏某某驾驶的晋C*****丰田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两车与左侧中央隔离带相撞,造成魏某某车上乘员魏某甲、魏某乙、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1月26日,魏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高速交警涞水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芳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住所,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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