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5********,汉族,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镇**北路**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4时45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苏FM****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海五线2Km+300m(环本农场文体中心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所驾车前中部碰撞李士芳所驾同方向行驶的TZ06****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4日死亡。被告人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萍
检察官助理:金盛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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