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5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9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10分左右,明水县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黑M****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出租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经532 公里路段,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被害人王某甲、胡某甲、牛某某、胡某乙相撞,造成王某甲死亡,其余三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案发当天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被害人王某甲尸体;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证人韩某某、王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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