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浙GD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浦兰线由浦江往兰溪方向行驶,途经浦兰线39km+200m兰溪市马涧镇西汤村路段时,与行人张某甲新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新当场死亡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自首文书、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委托书、尸体解剖征求意见书、鉴定资格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检察官助理:王治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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