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2********,汉族,大专文化,东明县**院工作人员,住东明县**街道**路**段**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20时4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县三春集街内道路处时,与前方沿106国道由北向南步行的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在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9mg/100ml。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某、孔芳芳等人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刘振国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街道**路**段**号**号楼**单元**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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