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3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9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来到位于龙川县**镇的**材料批发行装货,准备送货至**小区。14时40分许,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店门口人行道驶入机动车道后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正常直行的由被害人刘某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明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宋某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宋某某查看情况后认为刘某明伤势不严重,便当场拿给刘某明人民币500元作为赔偿,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不久有群众发现刘某明受伤严重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刘某明被送往龙川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明无责任。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鉴定,刘某明的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明医疗费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话记录截图、关于刘某明患者接诊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CT报告书、住院催款通知单、户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准驾车型及代号、情况说明等;
2.证人钟某明、李某某、谢某明、彭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明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河【2020】临鉴字第221号);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国梁
检察官助理:杨秋燕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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