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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大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武县振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十字路口西34米处,与前方行人时某甲、时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时某甲、时某乙受伤,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被告人宋某某随即拨打120实施救援,后时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0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向成武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谅解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检察官助理:史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大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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