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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者,住沭阳县**街道**家园**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苏NFF***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附载路灯杆等货物),沿32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沭阳县沭城街道井冈山大道(重庆南路)交叉路口处,在右转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撞同向行驶徐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车辆损坏、徐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腹部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案至沭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病历资料等书证;

3.证人徐某乙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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