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9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2********,汉族,中专文化,**镇政府工作人员,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苏C3****小型客车沿省250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9KM+950M处时,撞到由东向西步行推自行车在人行道横过公路的吴某某,致吴某某受伤,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邳州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5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