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59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61岁,邳州市**镇**村人。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苏C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邳州市八集镇八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佟庄村二组路段,碾轧到同方向在前驾驶自行车行驶至该处的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邳州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称重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5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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