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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汉族,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某某某某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冀AF7056(冀A76F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7KM张段固路口150米北时,与被害人吕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吕某某受伤入院,后于2019年6月1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晋州市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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