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津A*****/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黄骅港海防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冯家堡村北侧事故地点处逆向超车时,与一辆沿海防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驾驶员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调查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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