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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71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浙J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椒江区驶往桃渚镇四岔村,21时10分许,沿盈杜线自西往东途经盈杜线6KM+900M处即临海市**镇**村**号门口路段时,与自北往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接警单详情、被害人家庭户籍本、收条、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凭证、车辆信息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门诊病历、酒精呼气测试单、调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陈某某、金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晓云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5857****;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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