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沿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由东坡区方向往丹棱县方向行驶,行驶至眉州大道成乐高速出口外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即被害人金某某相撞,发生金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金某某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至重型颅脑损伤。经眉山市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认定: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金某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赔偿了金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14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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