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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宋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078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7时40分,宋某驾驶豫AD*****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眼睢县罗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乡**村西,在从前方同方向行驶、祝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左侧超车过程中,与祝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剐蹭,致使祝某某摔倒后受伤,发生事故后宋某未停车查明情况驶离现场。被告人宋某经睢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后,得知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于2020年2月20日主动到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2月20日13时许,祝某某经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睢县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祝某某系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被告人宋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2)受案登记表;宋某归案情况说明;(3)事故认定书;(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5)协议书,谅解书;(6)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交强险保险单。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被害人祝某某的死因鉴定。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继伟

检察官助理:许婷婷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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