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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12********71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南县**镇**组,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依法取得C1驾驶证。2020年9月4日9时53分许,宋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车搭载殷某某沿珠晖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晖区**楼盘地段时,遇被害人任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被害人蒋某某沿**环由北向东左转弯至事发地。宋某某驾车在雨天超速行驶未注意安全,致使湘******号小车右侧与任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前部及车上人员左侧碰撞,造成任某某、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宋某某在知道有人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待,配合交警的工作,未出现逃跑等情况。

认定上述事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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