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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43********,汉族,小学一年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3组69号。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5时,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金扬牌电动三轮车在汤原县**镇外环路与胜利街凤鸣公园门前起步右转弯逆向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梁某某(男,49岁)驾驶的无牌照建亚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至梁某某受伤送至汤原县中心医院救治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右小腿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发感染性“右小腿截肢术”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在汤原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汤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 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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