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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黑M****9号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沿青冈县**镇**村**屯中东西水泥路自东向西倒车行驶至**家房后T字路口处时,将自西向东行走的行人杨某某碾压至车辆底部,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让车主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处理。

经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 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4. 青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5. 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丛磊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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