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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区**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街**巷内。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陕J****3号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东滨路与永吉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宜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宜某某受伤,2020年10月17日宜某某经延大附院分院抢救无效死亡,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于2020年10月30日对此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经人行横道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超宽、超长、超高,驾驶机动车在雨天对道路上的行人观察不够,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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