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凤城市**镇**村**组,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凤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辽F****7号小型客车,沿青营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市**镇**村**岔道口处,将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刘某甲撞到对向车道,后刘某甲又被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辽A****H号小型轿车碾轧,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宋某某在本案两次事故中均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甲承担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生前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122、120电话,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照片及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满丽雪
检察官助理:程世琦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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