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山东省利津县**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牌号鲁******(事故时悬挂内燃观光车车牌)小型汽车在利津县境内沿宋王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村东西道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至此处的被害人苗某某相撞,致使苗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档案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检察官助理:扈志旺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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