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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茶陵县**镇**宿舍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车架号:LS61CJE124008668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茶陵县**镇**村S345项目工地回住地,当行驶至106国道茶陵县**镇**村路段时,因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且忽视安全行驶导致与同向前方路肩上步行的罗**相刮撞。造成宋某某和罗**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9月3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罗**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待了其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资料、驾驶证查询、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被害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宋某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谭小春

检察官助理:谭琦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在虎踞镇金山学校S345项目部宿舍,电话:1570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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