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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56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暂住深圳市南山区**栋**房,无业。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在银川和西安先后认识刘某某(未成年人)、邓某某,并开始介绍二人卖淫。2019年4月8日,为继续通过卖淫活动牟利,被告人宋某某和卖淫女刘某某、邓某某一起来到深圳。被告人宋某某通过QQ群联系嫖客并介绍给刘某某、邓某某。

2019年4月10日、4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给刘某某先后介绍两名嫖客分别在深圳市龙华区**公寓、南山区大冲**花园卖淫两次;4月22日给邓某某介绍一名嫖客在龙岗区**酒店卖淫一次。被告人宋某某介绍卖淫每次提成一百多到三百多不等,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一千余元。2019年4月22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南山区大冲**花园**栋**房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以及卖淫女邓某某和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情况、抓获经过、卖淫女身份情况、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注册、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及QQ注册和交易信息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介绍两人(其中一人为未成年)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倩

201910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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