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东莞市黄江镇**花园**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月25日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3月1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号为haonan****介绍卖淫、招嫖,每次收取介绍费300元。2019年11月18日1时许,宋某某介绍嫖客郭某某(另案处理)给卖淫女徐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向郭某某通过现金收取900元嫖资后在黄江镇凯里亚德酒店8617房性交易后,徐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的微信haonan****转账300元作为介绍费。
2019年10月20日、11月2日、11月15日、11月16日,宋某某通过微信haonan****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到东莞市黄江镇各酒店从事卖淫违法活动,每次黄某某收取嫖客嫖资900元后进行性交易。后黄某某通过微信每次向宋某某的微信转账300元作为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作案工具手机,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徐某某、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向娟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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