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务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销售,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街**号**幢**室。被告人宋某某曾因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19年10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至盐城市区盐马路东侧盐都汽车站公交站台,乘坐驾驶员胥某某驾驶的苏J1****号33路公交车,因无零钱投币与胥某某发生争执,后车上另一名乘客帮助被告人宋某某投币二元。在胥某某驾驶车辆驶离公交站台后,被告人宋某某认为丢了“面子”,要求胥某某停车让其下车兑换零钱,遭胥某某拒绝。后被告人宋某某至驾驶室拽拉胥某某的右手臂,胥某某紧急刹车,被告人宋某某又用右手抓住公交车方向盘。当时苏J1****号33路公交车实际载客11人。紧急刹车过程中,车内其他乘客身体向前倾动,乘客应某某从座位上离开撞到车内铁皮箱子上(未受伤)。经检测,苏J1****号33路公交车行驶的速度为6-7公里/小时。后胥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宋某某见状欲跳窗逃离汽车,被胥某某及其他乘客制止。后盐城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警察郁某某与辅警曹某某至现场处置,被告人宋某某使用言语辱骂、威胁警察,将警察的帽子、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上,阻碍警察执法。

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吴某某、胥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车辆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蓉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