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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307国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市场东约50米处时,将正在非机动车道上扫马路的环卫工人吴某某撞倒后未停车,继续驶入**市场内,将正在往冀A*****轻型普通货车上装货物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吴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冀E*****和冀A*****两车受损以及正在装卸的部分货物受损的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38ml/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吴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

    2. 证人刘某某、商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人后未停车,继续前行冲撞他人,又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文杰

2019年5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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