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7********,汉族,中专文化,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员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社**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1月,被告人宋某某为参与学校餐厅窗口竞争,帮其招聘的厨师邵某某办理由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颁发的专业人才职业技能证书,在郑州市三全路安某某苑小区,通过院内墙上粘贴的办证电话联系到微信名为“心想事成”的办假证人员,又通过微信将办证需要的信息资料发给“心想事成”,后因其所要竞争的餐厅窗口被他人接管,未再联系“心想事成”办理证书。
2、2019年06月,被告人宋某某为证明与儿子的母子关系给儿子改名,通过微信好友“心想事成”(另案处理)办理一个假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街道工人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通过微信向“心想事成”支付120元费用,后因派出所民警告之仅有母子关系证明不能为儿子改名,盖章并未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黄某某的证言;3、书证: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5、认罪认罚具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在上述第一起犯罪中,着手实施后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属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刑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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