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宋某甲联系办假证的人员(另案处理),伪造了居民户口簿内的户主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宋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孙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宋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宋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户籍单页。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以上户籍单页上的印文与胶州市公安局营海派出所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宋某甲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的户口页;2.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东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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