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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街**院**楼**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赚取他人宠物托运费用,通过刘某甲(另案处理)及“真品超市”经营者刘某乙(另案处理),以打印的方式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28张。经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该28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系伪造。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到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单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复函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采用打印方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检察官助理 陈芬芬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经常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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