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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9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与一办理假证人员联系,提供自己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由该办理假证人员为其伪造了一本《广东省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 0623******号;房屋坐落:肇庆市大旺高新区**花园**层**房)。同年6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利用该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付某某借款人民币26000元,后没有还款。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广东省房地产权证》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锋

检察官助理:卢静怡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册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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