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五台县**镇**幢**单元**层**,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经五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五台县公安局茹村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为了与卢某某顺利结婚,虚构自己有存款的事实,通过手机网络广告与微信昵称为“AA啊阳某某办理、证照修•••”(微信号:AAAaa99**9)的人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对方****,让其根据自己提供的主要信息伪造一张金额为16万元人民币的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存单,后被告人将伪造好的银行存单交给其妻子卢某某。
2017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伪造的16万元银行存单到期,为了继续隐瞒假存单的事实,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昵称为“AA啊阳某某办理、证照修•••”(微信号:AAAaa99**9)的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对方****,让其根据自己提供的主要信息伪造一张金额为16.5万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后将该存单交给其妻子卢某某。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假存单即将到期时,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昵称为“AA啊阳某某办理、证照修•••”的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对方****,让其根据自己提供的主要信息伪造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存单,后将该存单交由其妻子卢某某。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的妻子卢某某持假存单在中国建设银行五台支行柜台进行支取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伪造的银行存单等物证;中国建设银行五台支行出具的存单鉴定材料、微信截图、宋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先后伪造银行定期存单三张,金额累计52.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耀庭
检察官助理:罗绍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五台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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