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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安庆市****服务中心信息查询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怀远县,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路**巷**幢**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系安庆市****服务中心查询窗口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内容之一是根据申请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查询。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规定,应他人请求,私自查询公民**相关信息并提供给他人。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某某向15名**中介、小额贷款公司等人员提供公民**信息共计209条,并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4096.0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宋某某非法提供20条公民**信息给从事放贷业务的苏某某(另案处理),收取苏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10元。

2、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宋某某非法提供91条公民**信息给贷款中介公司业务员汪某某,收取汪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730元。

3、2019年5月,宋某某非法提供8条公民房产信息给**中介人员路某某。

4、2019年3月至5月,宋某某非法提供5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徐某甲,收取徐某甲给予的好处费36.4元。

5、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宋某某非法提供11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王某甲,收取王某甲给予的好处费103.22元。

6、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宋某某非法提供8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张某甲,收取张某甲给予的好处费89.01元。

7、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宋某某非法提供4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吴某某,收取吴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32元。

8、2018年3月至8月,宋某某非法提供2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张某乙,收取张某乙给予的好处费28.8元。

9、2019年3月至4月,宋某某非法提供23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鲍某某,收取鲍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00元。

10、2019年3月,宋某某非法提供2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鲁某某。

11、2019年4月23日,宋某某非法提供1条公民**信息给陶某某。

12、2019年4月至5月,宋某某非法提供4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王某乙,收取王某乙给予的好处费66.66元。

13、2019年1月至2月,宋某某非法提供3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胡某甲。

14、2019年2月至5月,宋某某非法提供9条公民**信息给**中介人员徐某乙,收取徐某乙给予的好处费200元。

15、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宋某某非法提供18条公民**信息给胡某乙。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宋某某家属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387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文书等;

2、证人苏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查询获取他人的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并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琴琴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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