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获取手机卡2713张(其中1005张已查明注册信息),并利用上述手机卡在网络“接码平台”上领取任务,赚取服务费,共获利56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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