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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5日至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用冀B07***本田雅阁牌轿车的机动车登记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材料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办一张卡号为489592031344****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万元。被告人宋某某自2012年2月激活使用该卡至2014年7月,通过消费、购物等形式肆意透支本金95094.85元,且逾期不归还。2014年6月始,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宋某某数十次催收,被告人宋某某仅偿还小部分透支款,截止案发前信用卡透支本金64571.44元仍未归还。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及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等;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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