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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信用卡诈骗)(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8〕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9070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东镇镇**村1-014-2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闻喜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5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28370145******)。2015年9月18日宋某某从该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5000元用于消费后不再归还本金,经中国农业银行闻喜县支行工作人员于2016年3月20日当面催收、2016年3月29日、2016年5月30日多次催收,宋某某仍未还清欠款。

截止2017年3月7日,宋某某共拖欠中国农业银行闻喜县支行本金人民币23319.93元。同年8月25日宋某某归还中国农业银行闻喜县支行本息人民币31861.45元。同年9月12日宋某某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资料、催收记录等书面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透支信用卡后,逾期不还,经银行多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清欠款,且欠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卫龙

2018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闻喜县东镇镇**村1-014-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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